根据院财【2016】1号《蚌埠医学院财务报账流程》规定,报销的发票抬头必须为“蚌埠医学院”。
自2017年7月1日起,凡发票抬头不是“蚌埠医学院”,而是“蚌埠医学院一附院”、“蚌埠医学院XXXX”、“蚌埠医学院XXX教研室”或者个人姓名的,一律不予报销。
特此说明。
财务处
2017.06.29